|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
供热企业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06-12-11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包括产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